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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友提问:开发商交房后一年半才给我办房本,是否应支付给我承诺的违约金?我的房子是2004年2月入住的,在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“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”中说:“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,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。如因出卖人的责任,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,双方同意按下列第二项处理:2、买房人不退房,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2%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。”
该房屋房产证实际办好日期是2005年9月份(因有贷款,他们办好后交到银行)。比国家规定的90天,加上开发商交办的60天(150天),还长了了一年多。开发商现在说承诺的是办大产权的时间。说没有违约。对吗? 合同中的这个“规定期限内”是指的什么时间,是不是建设部规定的90天,具体期限谁说了算?
律师回复: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有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,开发商应当自房产交付业主使用后的90日内办妥房产证,之所以如此规定,房产交易中心规定从受理办证申请到颁发房产证的期限为20日。最近我正代理有关开发商迟延办理房产证的集团诉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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